本人于2024年9月12日开始在尚一网常德论坛市民留言,实名投诉举报鼎城区法院周元梅法官,市中院肖丕国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民事枉法裁判的证据确凿,已经涉嫌违法违纪等问题。请求市检查院为常德底层老百姓作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不好意思俺初中文化水平低,且又是无权无势的老百姓一个…… 俺就只相信法律,俗话说得好;国家讲法律,民间讲规矩。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所以俺希望市人民检查院依法监督办案追责。清除司法腐败,给常德老百姓打官司创造一个良心的环境! 请市检查院在百忙之中给草民一个回复为感。 市民;维权 2024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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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24-12-27 12:11
帖内置顶 – – 2024-12-27 13:57
网友理智仁义,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对您发帖所涉案件如下:经核实,李某在鼎城法院有两件案子,一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解结案;另一件经一审判决后,李某向承办法官要求答疑,承办法官已通过电话答疑解释。后,李某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现二审已结案,维持了一审判决。两案均依法依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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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布于:2024-12-26 15:05
开始俺以为一审法院法官,为他人办人情案,关系案,二审法院的法官可以依法追责后,再进行改判。
在二审时,我向法庭提交了投诉鼎城区法院其他的材料和投诉周元梅法官的材料,但二审法院宋法官一律拒收,就连一个分,上下集的投诉材料,只因为上面有投诉鼎城区法院几个字,也退回给我了……。没办法,只好在第二天,我又到中院来将下集,放到了中院大门口边的一个寄存处后,要宋法官来拿……。 这时候我就开始怀疑二审法官肯定会官官相护……二审判决只是走一个程序过场而已,案子不可能改判,但最后判决结果我果然猜到了,故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主持公道,不讲正义公平公正……反而一审法官联合二审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二审终审制……那怕你去长沙省里高院申诉,照样会发回常德中院重审,真的是让老百姓投诉无门,有冤无处诉……像这样的法官知法犯法,必须要严惩追责。否则司法腐败会越来越严重。 冤假错案不仅会伤害个人,直接侵犯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还会削弱司法公信力,导致社会信任崩塌。想要解决这个问题……。 必须要加强常德市检查院的司法监督,常德媒体监督,以及广大网民公众监督等……才能防止常德司法系统冤假错案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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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布于:2024-12-27 12:11
网友理智仁义,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对您发帖所涉案件如下:经核实,李某在鼎城法院有两件案子,一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解结案;另一件经一审判决后,李某向承办法官要求答疑,承办法官已通过电话答疑解释。后,李某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现二审已结案,维持了一审判决。两案均依法依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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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布于:2024-12-30 09:45
鼎城区法院在这里回复,不合适。
如果鼎城区法院的回复就能代表市检查院的司法监督权的回复,本人只能说;遗憾,无语。 如果鼎城区法院将“两案依法,依程序审理。”本人就不会在尚一网常德论坛市民留言,来实名投诉举报这两个案子,3月5日诉前调解失败后,3月10日本人给鼎城区法院院长写了一封投诉信。但一直没有收到贵院的回复。 第一个案子,2024年3月5日诉前调解失败后,高法官就没有签发调解书。3月21日由于生意好,有几个人想买我的2万元控股50%的股份,另外2000元的转让费,3月22日下午成功成交22000元,这时我打电话告诉被告人,但被告人不同意我将2万元股份转让给别人,现在生意好,被告人有优先买股份的权利。但是我不同意,如果我反悔了,就要赔偿违约金2000元…………。 而是由熊爱武法官签发裁定书,在原告没有写申请,原告没有签字的情况下,是谁冒充原告代替本人写的申请,是谁冒充原告在民事裁定书上签字。 裁定书,没有原告写申请,签字。不符合法律程序,明显是被告人和法官弄虚作假。 第二个案子,周元梅法官,采信没有让原告质证的《终止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原告看都没有看见《终止合作协议书》是一个什么样子,周元梅法官居然用复印件作为定案依据,简直就是知法犯法,枉法裁判。另外周元梅法官在判案时,将原告的重要证据《食品经营许可证》故意搞不见,然后打电话,问我,还有不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正好立案庭的贾法官,在立案一个月后,打电话要我来法院修改诉讼状,将刘某某的法人代表删除掉。并说这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证明刘某某就是法人代表。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退给你了我。但在一审法庭上,我举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刘某某当庭承认自己是法人代表。在判决书中,周元梅法官故意遗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重要质证环节。为刘某某逃避法律责任。 党有党纪,国有国法,法官有法官的纪律。法官违反纪律,法官就应该追责,受到纪律处分。自古以来民不告,官就不纠。希望市检查院履行司法监督职责权利。给违法违纪的法官立案调查。为无权无势的老百姓申张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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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布于:2024-12-31 14:06
最后回复,感谢各位网友们的关注。
关于有关证据问题,请你们看12月9日市民留言《请市中院回复2024年9月28日依法办理我反映的问题的一个处理结果》的这篇文章里面有重要证据,在此后面不再重发。市民留言往后翻到第12页,13页左右。 本人一辈子第一次打官司,没有想到在常德打官司就碰到了熊爱武,周元梅,肖丕国等三名办人情案,关系案,枉法裁判不负责任的法官。 今年7月份最高法院明确规定,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但没有想到熊爱武,周元梅,肖丕国等三名法官,都是党员,庭长,为什么三名法官,敢于冒风险的为他人办人情案,关系案枉法裁判,的确不得不让人值得深思……。 12月9日《请市中院回复2024年9月28日依法办理我反映的问题的一个处理结果》。但市中级法院一直没有回复,市中院在9月28日承诺了的《依法办理》。但10月份的二审,原告提交了新证据《终止合作协议书》原件,被告人当庭认可为原件,肖法官在法庭上问被告人,你在某某职工食堂为什么不在《终止合作协议书》上签字,被告人说,当时没有3万元钱给原告,所以就没有在《终止合作协议书》上签字的重要质证环节。但最终还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明确规定了,老百姓的来信,各级法院必须要有信必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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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布于:2025-01-02 13:42
描述:触屏版 图片:1735796167 证据1。周元梅法官于8月14日已经制作好了判决书,她已经在法庭上收了我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她估计我只有一份,但她又不放心,于是在8月14日下午17.21分打电话问我,还有不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正好立案庭贾庭长退回了我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我跟周元梅法官说我就只有两份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果再搞不见了,我就没有了,我明天跟你送到法院里来,周元梅法官说,不必要,你加我微信,发过来就可以了。这是本人加周法官微信后,给周元梅法官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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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布于:2025-01-02 14:05
周元梅法官制作好了判决书,她以为我只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所以在判决书中故意遗漏《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一证据,因为法庭上我举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告人刘某某才承认自己是法人代表。所以周元梅法官故意帮助法人代表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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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布于:2025-01-02 14:12
8月18日我收到了判决书后,不服判决书,于8月19日给周法官回复微信,没有想到他们我删除掉了。只好给她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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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布于:2025-01-02 14:36
二审原告提交了《终止合作协议书》原件。在庭审中原告播放了被告人和原告的电话对话录音后,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当庭认可原告的《终止合作协议书》为原件,肖法官接着问被告人,你在某某职工食堂为什么不在《终止合作协议书》上签字,被告人说;当时没有3万元钱给原告,所以就没有在《终止合作协议书》上签字。但在判决书中,肖法官您故意遗漏法庭上的重要质证环节,故意偏袒被告人,枉法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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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布于:2025-01-03 11:16
从8月14日下午17;21分周元梅法官她打电话要我加她的微信的证据看,该证据证明周元梅法官的判决书确实在2024年8月8日开庭前,就已经和被告人商量沟通好了案子后,提前制作好了判决书,属于是先判再审,所以在判决书中没有原告举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刘某某看见《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主动承认自己是法人代表的重要证据,属于故意偏袒被告人,枉法裁判,本案先判再审属于违法违纪。
所以判决书中称“刘某某并非案涉合作协议的一方主体,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刘某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对原告要求刘某某承担支付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现将2张证据图放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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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布于:2025-01-03 11:22
这张加微信证据放大,时间和判决书的时间都是2024年8月14日,说明判决书是在8月8日开庭前就已经制作好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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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布于:2025-01-03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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